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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      李劭瑩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      楊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,在台 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