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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  告 邱素蘭 被   告 正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522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9,936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應再補 繳409,436元(409,936元-5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9,436元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舒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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