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
原 告 邱素蘭
被 告 正弘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福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522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09,936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應再補
繳409,436元(409,936元-5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9,436元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舒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