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
原 告 聚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江涯
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
律師
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
被 告 王雅儷
馬宗凡
張家駿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
複 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
被 告 楊壽芝
訴訟代理人 鄭建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上午
九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