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王雅儷
馬宗凡
張家駿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
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7,852,070元(計算式:55,200,000- 10,800,000-
10,800,000- 5,747,930=27,852,070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85,
75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曉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