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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雅儷       馬宗凡       張家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7,852,070元(計算式:55,200,000- 10,800,000- 10,800,000- 5,747,930=27,852,07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5, 75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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