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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  告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      林伊柔律師       洪東雄律師 被   告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      林佳萱律師       張蕙律師 被   告 毛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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