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
原 告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顧肇基
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
律師
林伊柔律師
洪東雄律師
被 告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
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
林佳萱律師
張蕙律師
被 告 毛欣怡
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
複 代理人 林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
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詹玗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