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
原 告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顧肇基
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
律師
林伊柔律師
洪東雄律師
被 告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
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
林佳萱律師
張蕙律師
被 告 毛欣怡
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
複 代理人 林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
十時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
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,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
相關證據,
暨將
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
對造;並應於收到
他
造書狀繕本後二週內,就他造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
,並以繕本逕送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詹玗璇
附件
原告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就房地點交證明暨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結案單未曾授
權被告毛欣怡簽署(見本院卷三第157 頁),
惟又收受被告
安新建築經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安新建經)因結案後所給
付之款項(僅謂仍有不足而請求被告安新建經再為交付),
其間之
法律關係為何?原告是否有另行要求被告安新建經結
算之舉動?
被告安新建經方面
一、就貴公司所提供對
不動產買賣價金之履約保證內容而言,貴
公司與特約地政士間之關係為何?特約地政士應為貴公司履
行何種義務?為何貴公司會給付
報酬予特約地政士?就買賣
雙方指定之地政士,為何需要與貴公司簽約始得從事履約保
證相關事宜?
被告毛欣怡方面
一、目前是否尚有清償原告其他款項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