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
原 告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顧肇基
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
律師
林伊柔律師
洪東雄律師
被 告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
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
林佳萱律師
張蕙律師
被 告 毛欣怡
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
複 代理人 林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
兩造具狀陳明請求再開程序以為協商,應再開
言詞辯論,
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
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;另兩造至遲應於庭前三日前具狀陳明具體
和解方案及進度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詹玗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