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1號
原 告 王若強
王曉波
王羽彤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葉家馨
律師
周滄賢律師
被 告 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堯仁
被 告 楊健一
南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佑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
複 代 理人 賴怡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部分事證未
臻明確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
七年二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