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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原   告 王若強       王曉波       王羽彤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      周滄賢律師 被   告 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堯仁 被   告 楊健一       南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佑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 七年二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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