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
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盛茂
被 告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
被 告 張秀政
張益周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育淇間清償借款事件,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00萬
元,應繳納
裁判費452,000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451,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舒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