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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 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  告 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容 被   告 張秀政       張益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育淇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00萬 元,應繳納裁判費452,000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451,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4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舒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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