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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買賣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   告 雅祥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仁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被  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     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於本裁定附件第一欄部分如第二欄所示之記載,應更正為 第三欄所示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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