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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原   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被   告 高景川 被   告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等10筆土地自辦都市更       新委員會籌備處 兼法定代理 林金振 人 被   告 蔡美玉       王燕吟       蕭美君       王紹傑       楊文宗       江清淵       葉柏佳       郭候照       林瑛       孫鴻冠       梁荔霞       林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奕珣 被   告 杜景龍       陳力瑋       張聖政       呂浩禎       徐世紋       譚秉忠       何敏麗       黃友桂       林志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或係在「新北市板橋區」、「新北市永和區 」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雖原告提出原告與單一被告蔡美玉簽署之「不動產信託契約 書」第20條稱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云云該管轄 法院之約定限於該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,也就是「不動產信 託關係」,而本件訴訟爭訟之法律關係,依訴之聲明為「履 行都市更新之委任契約」,所指之法律關係不同,自無該合 意管轄約定條款之用。 四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五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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