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6號
原 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豪雄
被 告 高景川
被 告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等10筆土地自辦都市更
新委員會籌備處
兼法定代理 林金振
人
被 告 蔡美玉
王燕吟
蕭美君
王紹傑
楊文宗
江清淵
葉柏佳
郭候照
林瑛
孫鴻冠
梁荔霞
林亞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田奕珣
被 告 杜景龍
陳力瑋
張聖政
呂浩禎
徐世紋
譚秉忠
何敏麗
黃友桂
林志桓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或係在「新北市板橋區」、「新北市永和區
」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雖原告提出原告與單一被告蔡美玉簽署之「
不動產信託契約
書」第20條稱
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云云,
惟該管轄
法院之約定限於該契約約定之
法律關係,也就是「不動產信
託關係」,而本件訴訟爭訟之
法律關係,依
訴之聲明為「履
行都市更新之
委任契約」,所指之法律關係不同,自無該
合
意管轄約定條款之
適用。
四、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五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巫玉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