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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為一定行為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原   告 劉家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英屬蓋曼群島商 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1日 寄存送達於警察機關,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其訴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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