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2號
原 告 劉家梅
被 告 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教育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
日以106年度補字第72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
。該項裁定
不得抗告,且於106年4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參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