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
原 告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
複 代理人 陳偉強律師
原 告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
徐志明律師
複 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
李佳倫律師
洪婉珩律師
原 告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
公司)
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
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
丁志達律師
法定代理人 葉淑櫻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具狀追加豆穌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興隆分公司為被告(見本院卷八第375-385頁),請求該分公司自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房屋內遷出,並與其他被告
連帶給付不當得利。
惟該分公司已於同年12月22日廢止登記,有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
可憑(見本院卷九第231頁),GOOGLE地圖亦記載其門市永久停業(見本院卷九第233頁)。因分公司僅係為程序上之便利而被賦予當事人能力而已,於實體法上並
非權利主體,廢止時亦不
適用公司法關於清算之規定,應認該分公司經廢止後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原告就該分公司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為不合法,且無可補正,應予裁定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林瑋桓
法 官 王沛元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