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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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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原   告 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剛毅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  告 維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少禾 被   告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被   告 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被   告 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被   告 林建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德電腦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3,728,940元(計算式如後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,824元, 扣除原告前繳104,048元,尚欠204,776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,倘逾 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 計算式: 一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地下、地下之1、地下之2、   地下之3:建物合計面積411.73坪×每坪新臺幣78,000元=3   2,114,940元 二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地下之4:建物面積3坪×每   坪新臺幣78,000元=234,000元 三、被告積欠6個月租金:新臺幣1,380,000元 四、總計:32,114,940元+234,000元+1,380,000元=33,728,9   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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