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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原   告 章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00萬元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60,4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,700元後,尚   應補繳裁判費29,700元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書狀(即請求   聲明所憑之事實經過及相關法律依據為何,包括請求金額之   項目、請求依據、計算方式),及檢附相關證據,並依被告   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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