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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原   告 黃艷培 被   告 景泰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條 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 其訴,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6日送達指定原告之住所,並 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原告之母簽收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,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 ,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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