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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京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震 訴訟代理人 趙玲玉 被 上訴人 蔡逸斌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拾壹萬陸仟元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;第二審裁判費 ,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。又訴訟標的之價額, 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,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77條之6 、第77 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,求為判決:(一)確認上訴人對被 上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就基地、建物部分,依序 稱系爭土地、系爭建物,合稱系爭不動產),以臺北市松山 地政事務所105 年信義字第095050號收件,民國105 年8 月 11日登記之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1,500 萬元之抵押權( 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)不存在。(二)上訴人應將前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等語(本院卷第145 頁)。 三、經查,系爭土地於106 年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69萬7, 326 元(100 地號土地部分)、47萬9,000 元(100-1 地號 土地部分),有臺北市地價查詢多功能服務系統查詢表可參 (本院卷第299 至300 頁),堪認系爭土地於起訴時(106 年6 月)之價額為5,031 萬244 元(計算式:854 ×6.950/ 100,000 ×697,326 +268 ×6,950/100,000 ×479,000 = 50,310,244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;系爭建物依主 體構造種類、地上樓層數、屋齡、建物面積(含主建物面積 、附屬建物面積、共同使用部分面積)狀況,按地價調查估 計規則、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、耐用年 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核算,於起訴時之建物現值價額為993 萬 3,063 元,有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存根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 築物價額試算查詢表可參(本院卷第300 至301 頁),是系 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,合計為6,024 萬3,307 元(計算 式:50,310,244+9,933,063 =60,243,307);而系爭最高 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,乃債權最高限額1,500 萬元,茲 有系爭不動產謄本、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可憑( 本院卷第9 至20、163 至164 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 規定,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第1 項、第2 項請求,訴訟標的 價額均應核定為1,500 萬元。又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第1 項、 第2 項請求,訴之經濟目的暨因訴訟所獲利益乃屬同一,屬 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情形(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 議(一)決議意旨參照),揆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範意旨,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一以1,500 萬元核定。 四、上訴人就其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,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,500 萬,依首開規定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21萬6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: (一)基地部分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土地坐落 │地目│面積(平│權利範圍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方公尺)│ │ │ │縣市 ○鄉鎮市區○段 ○○段│地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臺北市│信義區 │逸仙│二 │100 │建 │854 │10萬分之6,95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臺北市│信義區 │逸仙│二 │100-1 │建 │268 │10萬分之6,95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(二)建物部分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建號 │基地坐落 │建築式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範圍 │ │ │ │建物門牌 │樣主要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材│樓層面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料及房│合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屋層數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臺北市信義│臺北市信義區逸│12層鋼│地下層:616.16 │全部 ○ ○ ○區○○段二│仙段二小段100 │筋混凝│合計:616.16 │ │ │ │小段第176 │、100-1 地號 │土造 │ │ │ │ │建號 │-------------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北市信義區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隆路1 段186 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地下室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 │共有部分: │ │同區段185 建號,應有部分1 萬分之635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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