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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謙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穎志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0 9 號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伍仟陸佰捌拾捌萬零柒佰零貳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瀞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