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0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謙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同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穎志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0
9 號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伍仟陸佰捌拾捌萬零柒佰零貳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柒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瀞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