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49號
原 告 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明珠
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
律師
複 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
被 告 謝耀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
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「滙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立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