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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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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房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龍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五益(即汪瑞娟之遺產管理人)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1月11日所為 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80,363,36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078,884元 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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