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6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聯廣傳播股份有限公司
聯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聯樂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余湘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崔中鼎、張怡琪間請求確認委任關
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,19
7,200元(計算式:5,236,400元+4,960,800元=10,197,200 元
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2,64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詹玗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