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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廣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聯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聯樂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余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崔中鼎、張怡琪間請求確認委任關 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,19 7,200元(計算式:5,236,400元+4,960,800元=10,197,200 元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,64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玗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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