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重訴字第874號
原 告 郭怡良即郭怡良建築師事務所
被 告 陳富山即邁新土木技師事務所
被 告 岑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被 告 卓建全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七年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在
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,停止
本件訴訟程序。茲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
台上字第2538號裁定
上訴駁回確定,此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裁定
可稽,據此,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,自有
續行訴訟之必要,
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