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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佳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羅永政間請求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肆仟零伍拾玖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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