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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90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902號 原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 蒲瑞嫻 被   告  天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立彥 被   告  徐祖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叁仟陸佰零捌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 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 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本件原告原起訴主張聲明為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 下同)2,665,167元及4,288,411元及各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 之利息、違約金。嗣於訴訟送達後,原告具狀擴張其聲明為 2,665,167元及4,288,441元及各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利息 、違約金,本金部分合計6,953,608元(見本院卷第37、54 頁),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依上開規定,應予准 許。 二、本件被告天得有限公司(下稱天得公司)、許立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 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天得公司於民國105年4月12日邀同被告許立 彥、徐祖寧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借款簽訂銀行授信函及保 證書,向原告申請借款10,000,000元,原告分別於105年4月 19日撥款5,000,000元,105年10月14日撥款5,000,000元, 利息以本行資金成本加碼年息3%計息,違約金按借款餘額 ,自應償付之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 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詎天得公司自106年4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本及繳交利息,尚 欠本金6,953,608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依銀行往來總 約定書第10條約定,天得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被告徐祖寧到庭陳稱:當時係因被告天得公司體質不錯,故 願意擔任連帶保證人,現在也是希望被告許立彥可以出來解 決這件事等語。 三、被告天得公司、許立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、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 同自認。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,不在此限;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準用第1項之 規定。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,不在此限,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、銀行往來總約定書、保證 書、帳務明細查詢單、催告函、利息明細表等為證,核屬相 符。又被告天得公司、許立彥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 及起訴狀繕本,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 ,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。被告徐祖寧到庭對於其同意擔任系 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等事實亦不爭執。綜此,原告前開之主 張,自堪信為真實。 ㈡、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再按,遲 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 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依借據及連帶保證法律 關係而向原告借款,然未依約清償,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未還,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,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。 ㈢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五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原告勝訴部分, 合於法律規定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。 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為69,904元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,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計息本金 │利息起迄日│週年利率│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│ │號│(新臺幣) │ (民國) │ │(民國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2,665,167元 │自106年5月│4.361% │自10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 │ │ │ │19日起至清│ │者,依左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左開 │ │ │ │償日止 │ │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4,288,441元 │自106年6月│4.261% │自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│ │ │ │1日起至清 │ │,依左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左開利 │ │ │ │償日止 │ │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本金 6,953,608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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