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6號
上 訴 人 蕭俊慶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光研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
款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,8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