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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蕭俊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光研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0萬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,8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婕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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