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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投資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培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投資款事 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 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,0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91,3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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