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5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蕭培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投資款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
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,0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新台幣91,3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
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