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6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謝素珍
被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彩濱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6 萬0,630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15萬2,24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馮莉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