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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素珍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6 萬0,63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萬2,24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馮莉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