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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
原      告  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周詠竣 
訴訟代理人  張菀萱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王莉雅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江月屏 
訴訟代理人  林雯琦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黃誠偉 


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第五項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」,應予更正補列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貳、五、綜上所述處載明「逾此範圍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」,故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應屬漏載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李子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黃幸雪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