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重訴字第97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三和越工程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91萬161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0萬17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