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金字第41號
原 告 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凱柏實業股份
有限公司、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律師
被 告 李銘
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
被 告 黃子紳(原名:黃志成)
張勛逵
張家銘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
張佳瑜律師
陳鼎駿律師
被 告 邱治群
被 告 黃美芳
柯齡蘭
戴俊成
莊炎杰
羅能楨
上 一人
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
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
陳宗奇律師
被 告 官林(原名:官月琴)
許鴻展
吳萬發
蘇麗月
上 一人
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洪源謙
郭進國
張秉彥(原名:張立杰、張秝截、張利潔)
上 一人
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
被 告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錫秦
被 告 張芳源
被 告 竹柏實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張竹玫
上 一人
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
法定代理人 林緯綸
林柏駿
被 告 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
法定代理人 潘玉鳳
被 告 積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黃昱富
被 告 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慧如
葉建民(即葉國炳之承受訴訟人)
上 一人
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
被 告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
被 告 陳幸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5日上午10時0分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