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金字第41號
原 告 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凱柏實業股份
有限公司、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邱治群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金字第41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4萬8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