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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金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金字第91號 原   告 傅應龍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複代理人  莊巧玲律師 被   告 顧定軒律師(即陳功源之遺產管理人) 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 被   告 林美雲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被   告 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超越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被告 共同法定代 理人    郭光倫 上列三被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      林承毅律師 被   告 緯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陳鵬騏 上列二被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      任俞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 釐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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