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91號
原 告 傅應龍
訴訟
代理人 高傳盛
律師
複代理人 莊巧玲律師
被 告 顧定軒律師(即陳功源之
遺產管理人)
訴訟代理人 張珈嫚
被 告 林美雲
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
被 告 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超越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列被告
共同
法定代
理人 郭光倫
上列三被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
林承毅律師
被 告 緯騏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鵬騏
上列二被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
任俞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○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
十時五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待
釐清,故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