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金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金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俞百羽 被 上 訴人 林明昇       李岳霖(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      賴麗真(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      林敏浩(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     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上 午十一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 第1項第5款提出被上訴人林明昇擔任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任內購買新飛機及決定賣飛機、投資成立及決定 解散威航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、內 部評估報告。如拒絕提出,應具狀說明理由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