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號
聲 請 人 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月鳳
代 理 人 王仰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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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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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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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│077ND0000000-0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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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│077ND0000000-0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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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│070ND0000000-0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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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│070ND0000000-0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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