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17號
聲 請 人 科雨印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順哲
代 理 人 古鳳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簡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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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01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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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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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洗得靈生技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5 年12月30日│29,600元 │HA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游來成 │長春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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