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35號
聲 請 人 匠城傢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修智
訴訟代理人 許碧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1 號
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
按於一定
期日或
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
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,末日為星期日,故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莊國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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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03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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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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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申皇室內裝│第一商業銀│106年4月30日│95,000元 │JA0000000 │
│修有限公司│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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