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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0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匠城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修智 訴訟代理人 許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1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末日為星期日,故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035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申皇室內裝│第一商業銀│106年4月30日│95,000元 │JA0000000 │ │修有限公司│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朱陳敏紅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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