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海必勝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賢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1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鍾子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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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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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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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林良惠│玉山商業│105年9月30日│116,500元 │CA0000000 │
│ │ │銀行長春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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