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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海必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林良惠│玉山商業│105年9月30日│116,50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銀行長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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