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84號
聲 請 人 華通國際電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子輝
訴訟代理人 陳涵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憶文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08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弘宇資訊│臺灣新光│106年3月30日│854,553元 │MC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慶城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