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8號
聲 請 人 永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良
代 理 人 蔡嘉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如附表編號1 所示票據已於民國106 年
9 月18日屆滿;如附表編號2 所示票據則於同年8 月17日屆
滿,
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以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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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11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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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 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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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永皓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│35,000元 │106年6月5日 │BQ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司 黃國良│銀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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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永皓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│35,000元 │106年5月5日 │BQ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司 黃國良│銀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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