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6號
聲 請 人 群益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昭健
代 理 人 許綉榕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5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9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范國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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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3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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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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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│106年3月24日 │145,051元 │AU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陳燦煌 │愛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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