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52號
聲 請 人 榮貴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時榮
代 理 人 温貴枝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7號
公示
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
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彰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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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5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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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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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東聯航運股│第一商業銀│106年4月28日│12,050元 │JA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洪清潭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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