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9號
聲 請 人 全安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安全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76號
公示催告在
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屆滿,
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
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
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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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22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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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金 額│
發 票 日│ 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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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泰坤建設實業│合作金庫│28,000元 │106年5月25日│ PQ0000000│3個月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楊岳修 │五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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