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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25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周滿 代 理 人 郭先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0月1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106年度除字第125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6年5月1日 │ 48,449元 │AF0000000 │ │ │ │永春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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