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53號
聲 請 人 周滿
代 理 人 郭先銘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8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0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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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6年度除字第125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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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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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6年5月1日 │ 48,449元 │AF0000000 │
│ │ │永春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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