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
聲 請 人 永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翟憶慶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3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庭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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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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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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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信國際興│台北富邦│105年5月15日│200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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