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12號
聲 請 人 廖述棋即裕麟工業廠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鉅門工業有限公司許聖昌所簽發,
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五月五
日,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長安分行,面額新臺幣伍萬肆仟零貳
拾貳元,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鉅門工業有限公司許聖昌所簽發
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五月五日、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長安
分行、面額新臺幣五萬四千零二十二元、票據號碼000000
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
四八八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四八八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六年九月五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