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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32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仕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剛 代 理 人 柯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月7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2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│105年5月30日 │143,000元 │SC0000000 │ │ │ │江分行 │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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