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32號
聲 請 人 林曉憶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77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332號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 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 1 │芳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79ND000000 0│1 │1000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