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44號
聲 請 人 瀚鴻淨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景忠
代 理 人 劉玉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0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1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昱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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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 年度除字第134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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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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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嘉騰系統股│玉山商業│106年1月31日│5,355元 │DA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
│ │曾立寰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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