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68號
聲 請 人 許麗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36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奕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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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36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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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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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│88-NX-734-7 │1 │3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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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│90-NX-845-4 │1 │33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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